FCC认证常用的标准
FCC PART15 C/E/F 意图辐射装置测试
FCC PART 18 工业、科学以及医学设备
FCC PART 22 公共移动通信服务
FCC PART 24 个人通信服务
FCC PART 25 卫星通信服务
FCC PART 27 其他FCC无线通讯服务
FCC PART 68 电信终端设备
FCC Part 15对于有意的、无意的或者瞬时的并且在使用中无需个人许可证的发射设备做出了规定。
它包括技术规范、行政要求以及其它的市场准入条件。
产品主要分为四类:无意发射设备、有意发射设备、不用许可证的个人通讯设备、不用许可证的国家的基础信息设备。
FCC Part 18对于在一定频谱上工作的工业、科学以及医学设备(ISM)所发射的电磁能量做出了规定,以避免上述设备对已获授权的无线通讯服务产生有害的干扰。
FCC认证标签介绍
1、针对FCC Part 15的产品,若是stand-alone cable input selector switch,则需要在产品的明显处放下列文字内容:
“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5 of the FCC Rules for use with cable television service。”
2、针对适用FCC Part 15的产品,若因产品太小而无法加入FCC 15.19的Statement,且产品也无内建屏幕呈现FCC 15.19 Statement 时,需将FCC 15.19所要求的Statement 内容放入使用手册中,同时需放在产品的包装或是使用可移除的卷标黏贴于产品上。
3、FCC sDoC认证的产品允许使用电子标签,客户可自愿性的将FCC Logo放在产品外观的明显处。
若产品需透过SDoC的方式测试和认证,以下信息需于产品上市或进口时提供,这些信息可放入使用手册或以另一份档来呈现:
a、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b、产品宣告符合FCC法规的Statement,
c、美国当地负责机构的信息,包含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或因特网联系信息。
倘若使用手册不是以纸本的方式提供,而可能使用硬盘或透过因特网,则以上信息即须放入使用手册中以提供给使用者;另外,也可透过电子屏幕的方式来呈现信息。
4、针对FCC-ID(Certification)的产品,需要在标识FCC ID号码,新的法规也允许使用电子屏幕的方式来呈现FCC ID; 若因产品太小而无法于产品上标示FCC ID,且无电子屏幕可呈现FCC ID 时,则需将FCC ID放入使用手册中,同时需放在产品的包装或是使用可移除的卷标黏贴于产品上。
FCC认证资格授权证书